八達通違私隱不需受罰 議員促修例

【新唐人2010年10月19日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星期一公布有關電子貨幣公司八達通出售客戶個人資料的調查報告,裁定八達通公司反私隱原則,但毋須受罰。有議員認為對市民不公平,要求當局修改私隱條例,賦予私隱專員有直接的執法權。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八達通的日日賞計劃,蒐集會員個人資料的行動合法,但在轉移資料給第三者的過程中,違反了私隱條例其中三個原則。包括向會員取得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等已超乎合適程度,出售資料未獲客戶明確同意。

蔣任宏對八達通事件作出譴責,當他表示,但由於八達通已承諾銷毀有關資料,估計不會重犯,決定不向八達通發出糾正違規行為的執行通知書,八達通將不會受罰。他並指出,現時法例下無法作出懲罰。

港府建議將直銷和出售個人私隱刑事化,違法使用個人私隱,最高可罰款50萬和監禁3年。立法會議員塗謹申認為需要修改私隱條例,賦予私隱專員執法權。

香港立法會議員塗謹申:“所有包括調查、直接調查,他現在都有權,但是你要給他檢控和處分的權力。”

湯家驊議員表示,今次八達通不用受罰對受影響的市民不公平,同時暴露私隱條例的不足。

香港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每一次侵犯私隱的行為,都應該有法律的後果,應該受到制裁,就不應該一而再、再而三,在法例上容許侵犯私隱權的機構或是人,無需面對任何的懲罰或付上任何法律責任。”

新唐人記者林秀宜在香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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