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談公司法173條之1 陳冲提警告

【新唐人亞太台 2018 年 03 月 06 日訊】立法院新會期重要優先法案中,公司法成為矚目焦點,而其中草案內容的173條之1,卻引發學界、律師界議論,我們為您專訪財經法律學者,前行政院長陳冲,首度就公司法修法方向,提出建議。

公司法修法,成為立法院新會期修法重點,但其中涉及股東權益的,173條之1,放寬複數股東,持股超過50%,得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前行政院長、現任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的陳冲,提出警告。

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陳冲:「那我覺得如果就(持股)50%的人,已經集結的話,從論理上來講,倒沒有什麼不可以,但是有一點很重要的,一定要跟其他法律的配合。因為像證券交易法,43條之5裡面的規定,是歸於我們公開收購,公開收購的人,單一的人,他已經拿到50%以上了,結果證券交易法要求他,還是要跟董事會要求提出(請求)。所以你要想,這個法律完全是不同的理念的時候,你要民眾無所適從嘛。」

陳冲表示,公司法修法不只要有配套,也需要考量法律的完整性、衡平性,以及實際「適用對象」,他指出,公司法173條之1,明顯與證交法43條之5,有衝突,更可能導致資本市場「公開收購制度」,形同具文。

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陳冲:「那以後誰會用Tender offer, 用那個公開收購的方法,沒有人要用了嘛,因為我公開收購花很多時間,花很多精力、財力弄進去,我拿50%,我一個人拿50%喔,還不如你那個隨便烏合之眾合起來的,我們湊十幾個人,就變成湊50%了,那我自己就可以開(臨時股東會)了,那誰還要做Tender offer。」

台灣多數屬中小企業、家族企業,實際落實公司法的僅有少數,主要受影響對象,仍是上市櫃公司,陳冲擔心修法內容,權責不分。

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陳冲:「只有上市櫃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用的到,你讓它從證券交易法去規定就好了,不需要在公司法訂,因為經濟部不見得真的了解上市櫃公司的運作。重點是一個國家對整個法治的規劃,其實要把它想清楚,公司法管什麼事,證交法管什麼事情。」

學者建議法治規劃,必須完整,以免還沒落實,就已經「先天不足」,成為營運障礙,公司法草案,預定本會期,送入經濟委員會,也涉及廣大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

新唐人亞太電視 林嘉韋 沈唯同 台灣台北報導

相關新聞

今日整點新聞

九評共產黨引發三退大潮

目前退出中共黨、團、隊總人數

隨處可看新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