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二審未判死 法官認定嫌有精神障礙

【新唐人亞太台 2018 年 07 月 03 日訊】震驚社會的內湖殺童案,兇嫌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今天二審宣判,二審法官認定,王景玉因患有思覺失調症,撤銷原判決,改依刑法第19條第二項,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應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進入精神醫療機構,施以監護5年。

3歲女童小燈泡命案兇嫌 王景玉:「(覺得司法公正嗎)?」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不發一語,震驚全台的3歲女童小燈泡遭王景玉當街殘殺案,一審士林地院依據精神鑑定,認定王男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行兇時具有辨識能力,不過基於《兩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約規定,對精障者不得判處死刑,一審判他無期徒刑,3日二審宣判,王景玉再逃死刑,全案得上訴。

高等法院行政庭長 林瑞斌:「王景玉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那麼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而且並應該在刑的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後,那麼另入相當處所,那麼施以監護5年。」

二審法官表示,考量被告入監服刑超過25年後,可能有假釋復歸社會的可能性,但被告如果沒有持續接受治療,可能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因此如果未來出獄後,必需要進入精神醫療機構,接受5年的監護。

高等法院行政庭長 林瑞斌:「王景玉先生的思覺失調,已經造成他判斷殺人是違法行為這樣子的能力,以及控制他不要去殺人的這個能力受到影響,那麼依照法律的規定,應該要減輕他的刑責,那麼死刑減輕的刑責最後就變成,最高是無期徒刑。」

對於判決結果,受害者家屬的委任律師表示,尊重法院判決,而二審的審判長謝靜慧在判決的最後也呼籲矯正機關及法務部門,未來應建構「社會安全網」,才能大幅降低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所帶來的再犯可能與社會風險。

新唐人亞太電視 林嘉韋 黃庭鋒 台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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