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震維冠倒塌團體訴訟 求償35億判賠7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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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唐人亞太台 2020 年 01 月 16 日訊】歡迎回來,下周就要過年了,但四年前的小年夜(2016年2月6日),發生南台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死傷慘重,建商林明輝等5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入獄。上百位受災戶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35億多元,今天(16日)法院宣判,業者應賠償7億1千多萬元。但有受災戶感嘆,再多錢都換不回人命。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 林福來:「此部分判准之金額為4億6百33萬5339元,懲罰性賠償部分判准2億9千4百29萬7935元,其餘之訴駁回。」

    2016年台南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釀成115人死亡,154位受災戶委託消基會對建商林明輝等5人進行團體訴訟,歷經3年半,法院16日宣判賠償。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 林福來:「就一般賠償的部分,原告依侵權行為及消保法修正前消保法第7條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減損勞動能力及增加支出之損害、喪葬費用、撫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台南市長 黃偉哲:「所謂的天道酬勤,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2016年發生的維冠大樓的案子能夠在四年後,沉冤得以昭雪。然後被害人他的損失以及無良建商所種的因,最後得到一個法律上的一個處罰。」

    該團體訴訟案原本求償35億5千多萬元,不過法官認為,維冠大樓興建期適用1999年修正前的民法、消保法與建築規定,因此判賠7億。維冠大樓賠償案共有5件賠償官司,分別有團體訴訟、國賠與自提民事賠償,這次(16日)宣判團體訴訟的是5件中的第一件。

    新唐人亞太電視 史進旺 林沛芸 台灣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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