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提修法 放寬養育3歲以下子女公務員轉調

為讓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考試院會14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合一定要件,經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機關。圖為幼兒示意圖。(圖/GettyImages)

【新唐人亞太台 2022 年 07 月 14 日訊】為讓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

為強化用人機關的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3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6年。

考試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以及考量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育幼」急迫需求與必要性,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增訂第2項至第4項。

依草案規劃,高考、普考、初等考試、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期間已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年限1/3,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而有需調任至子女居住地的機關者,不受應任職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

草案還規範,原服務機關對於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並明訂該等人員於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調的機關範圍。

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法雖適度放寬轉調限制,但仍宜由各機關就親子相隔距離等各種實際養育情形,優先考量公務人員親自養育幼兒的調任權益,逐案審酌是否同意過調,盼能打造友善生養環境政策目標,也兼顧機關業務推動與服務品質維繫,以及首長用人權限。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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