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台灣人民進入中國的安全指南

「台灣公民社會工作在中國安全指南」(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新唐人亞太台 2020 年 01 月 20 日訊】民主基會提供一份安全進出中國大陸的指南,指導民眾如果要去中國,要哪些注意事情,例如:資安、安全聯絡、住宿等,如果萬一不幸被羈押,要如何求助。

中國是法治國家,確實「依法治國」,但是許多我們視為常理的行為到了中國便可能「違法」,2014年「三一八運動」後,中國政府對兩岸交流呈現敵意,《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無法落實,官方無法溝通,非官方管道有救援上的困難,例如:2017年李明哲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捕,中國對台灣人按他們的國內法進行懲處,台灣官方無力可施。台灣公民及必須進入中國的社會工作者,應該做好必須有的「資訊安全意識」與「遭遇風險備案」,以謹慎態度進入中國工作。

中國在2017年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法令第二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因「境外非政府組織」不限於台灣一般理解的NGO,包括台灣公立大學、社區大學等社團組織,研究、訪問等一般交流皆可視之為「活動」,台灣公民社會「工作」相應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活動」,此法管理範圍極為廣泛而模糊,一般訪問、學術交流都可能涵納其中,且通過申請之台灣非政府組織極為少數,絕大部分台灣人在中國的公民社會工作,按此法規定,皆屬違法範圍。

去中國之前我們希望你先做好準備(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去中國之前我們希望你先做好準備(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中國與台灣對很多事情的定義與規範並不相同,在中國要避免「敏感」和「違法」幾乎是不可能的,中國具有放大的官僚體系,光明正大行事反而容易引起他們的注意,因此在當地有必要謹慎且低調行事,也必須做好事前準備。

1.做好資訊安全管理
・帶數個一次性快遞袋和麥克筆:如果有電腦、筆記本等不希望被瀏覽的私人物品須放在住處,可以把它們裝進快遞袋,然後在上面簽名,這樣別人就無法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翻看物品。(如需購買,可用「破壞袋」或「快遞袋」為關鍵字上網搜尋。)

2.遭遇風險備案
・準備安全計畫表:確保行蹤,讓親友即時掌握狀況
・背一個中國維權律師的名字和電話:可在遭遇留置審訊時用於拒絕回答問題和拖延時間

資訊安全管理原則是加強隱私設定,即使設備落入他人手中,也無法輕易掌握資訊。設置開機密碼是最基本的。

進入中國前應準備一份安全計畫表,並將文件交給台灣安全聯絡人保管(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進入中國前應準備一份安全計畫表,並將文件交給台灣安全聯絡人保管(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在 iPhone 上使用「SOS 緊急服務」
在 iPhone 上使用「SOS 緊急服務」

安全計畫表建議由「台灣安全聯絡人」保管,「台灣安全聯絡人」建議由機構主管或學校老師擔任,或由了解工作內容的信任友人擔任。工作者進入中國後,在沒有特殊說明情況下,應每日在指定時間通過指定安全方式向聯絡人報平安。並將「台灣安全聯絡人」的聯絡電話設定為Emergency SOS聯絡電話。若工作者沒有按時報平安,台灣安全聯絡人應立即尋求外部協助。
*Emergency SOS設定(iphone):啟動緊急聯絡功能可自動撥打預設的緊急聯絡電話(路徑:Settings/Emergency SOS/Auto Call: on; Countdown Sound: off/Set up Emergency Contact in Health/Create Medical ID/add emergency contact)或參考 https://support.apple.com/zh-tw/HT208076。

到中國當地,我們希望你注意這些事情(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到中國當地,我們希望你注意這些事情(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依中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非政府社會組織人員進入中國「活動」都需要向中國公安部門註冊或申請許可證,台灣工作者大多直接使用台胞證入境,中國警方可以依「違法」為由進行盤問和留置,使用台胞證登記在飯店系統裡十分顯眼,相關資訊也會直接上傳到中國公安機關指定的平台,需對自己的住所安全保持警覺,中國警方通常不希望外籍人士發生意外,引起後續麻煩。因此即使沒有心臟病,可隨身攜帶一小瓶心臟救急藥物,或許能讓自己在短期羈押中獲得較好的對待,審訊者的滿意與否一般不會影響釋放的時間,沒有資訊且有外部壓力更容易使警方放棄案件。

面對審訊,我們想告訴你(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面對審訊,我們想告訴你(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及時通報」是最重要的。工作者失聯(指定時間未報平安)後,台灣安全聯絡人應立刻聯絡指定的中方聯絡人協助尋找,若24小時後(最長48小時後)仍未恢復與在中工作者聯絡,或一經確認其被中國警方帶走,則立刻聯絡台灣官方有關部門(陸委會、海基會,或可信任之人權組織)。

我們希望要去中國的朋友至少做到(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我們希望要去中國的朋友至少做到(資料由台權會製作)

台灣方面的關切會給中國辦案警方增加壓力,中方在繼續留置的同時,可能會通過例行記者會透露案件的情況,為台灣方面的後續救援帶來可能,引起國際關注,引起聯合國介入上也有一定進展,應繼續發展國際施壓的可能性與力度。

相關法律條文:

▎中國《警察法》第九條 — — 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 —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 —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覆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 —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第七十七條 —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審訊者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事實上這些做法在審訊中常見,援引法條保護自己,不必為審訊者的發怒、恐嚇、威脅或提出條件等想太多,這些只是對方受訓使用的技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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